如何把握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二 )

二是“逃逸”需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 逃逸行为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与逃跑客观行为的有机结合 , 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构成《解释》规定的逃逸情形 , 这也符合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绝不等同于肇事后单纯客观地离开现场行为 , 现实生活中 , 肇事者在肇事后逃离现场的情形很多 , 但逃离现场的行为 , 并非都是刑法意义上的逃逸 。 对于行为人逃跑行为是否出于逃避法律追究主观目的的认定 , 应该从当时环境和其客观行为出发进行分析 。 比如 , 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受到被害者家属的威胁恐吓 , 其出于恐惧而暂时逃跑躲避 , 但在公安机关随后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的 , 即使其有逃离现场的行为 , 但是由于并不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 故不宜对其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 逃逸行为之所以成为法定加重情节 , 其根本理由在于逃逸行为会造成肇事者在肇事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对于伤者或财产的抢救救助义务以及给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造成更大的困难 , 无法及时准确地对肇事者进行责任追究 。 所以 , 交通肇事后逃逸 , 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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