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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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 对于该条规定应该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某些具体情况是否可以适用该条规定、特别是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解释》中的逃逸行为 , 仍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

一是“逃逸”需对发生交通事故有明知 。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 , 但是对于肇事后的逃逸行为 , 肇事者在主观上应该持有故意 , 即其是在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逃跑 , 否则“为逃避法律追究”也就无从谈起 。 需要研究的是 , 实践中 , 由于交通肇事者的供述常会出现反复 , 究竟应该如何把握肇事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确实明知 。 对于此问题 , 必须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事故发生后的客观环境以及事故双方的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同时 , 笔者认为 , 不能要求肇事者对整个事故的所有细节或严重性都有明确认知 , 只要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盖然性、可能性的认知 , 即可认定为明知 。 因为如果对肇事者关于事故的认知程度要求过高 , 则会给肇事后逃逸者逃避刑法处罚提供空间 , 不利于实现刑法的规制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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