滋扰打砸打骂民警 “上房揭瓦”女“村霸”领刑五年( 二 )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菊妹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交易,金额达81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确已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李菊妹拒不接受金湾村村委“在金湾村范围内对外来务工人员实行集中居住管理、取消私房出租”的决定,与村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面对被告人李菊妹的无理诉求,镇村领导和相关部门仍做了大量工作,但被告人李菊妹不知收敛,将人道关怀当作政府、村委的软弱和退缩,将积累的不良名声作为自身获利的资本,强行插手村安置房工程建设,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已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李菊妹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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