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首例非法捕捞案宣判( 四 )

2018年1~4月 , 郑某、刘某、高某、秦某等19人明知道鳗鱼苗是他人非法捕捞所得 , 仍通过一些隐蔽的方式 , 统一价格收购、统一对外出售鳗鱼苗 , 隐瞒犯罪所得近200万元 。

公诉机关认为 , 19名被告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

庭审中 , 有部分被告人辩称 , 自己并非在禁渔期捕捞的鳗鱼苗 , 不应计算在捕捞总数量中 。 亦有被告人辩称 , 自己不知道有禁渔期 , 不懂法律的相关规定 。

对此 , 公诉机关答辩称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都会构成犯罪 , 都要被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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