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大、纠纷多,停车位权属亟待立法明确( 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 属于业主共有 。 ”

据孟强介绍 ,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车位要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 但用词是“当事人”,“制定之初避免使用‘开发商’一词曾引起争议 , 但是物权的归属还是很明确的 , 开发商通过建造获得车位的物权 。 但随着业主购买 , 变成业主拥有车位的物权 。 停车位具备小区公共配套性质 , 业主不仅有优先的使用权 , 在购买和出租上也应该有优先权” 。

“物权法对小区停车位已有相关规定 。 首先要注意的是 , 第七十四条中明确提到在建筑区划内 , 这意味着小区停车位要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对车位的数量有一定配套比例 。 但第七十四条规定存在一定缺陷 , 对一些问题的处理比较折中 。 虽然最高法已经作出一些司法解释 , 但解释不够明确 。 比如,在小区车位为什么要满足业主需要这一层面 , 并没有明确答案 。 ”陈幽泓说 , “物权法是2007年出台的,随着房地产市场兴起 , 城市飞速发展 , 停车难已经成为大问题 , 法律也须与时俱进 , 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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