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管理“县级市”,这样合理吗在法律上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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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 , 实行市管县的管理体制 , 但也有很多弊端逐渐暴露了出来:有的市片面地把县当作自己的附属行政单位 , 要求县的经济发展从属于市辖区经济发展的需要 , 并没有真正突破传统的“市属”观念而形成“市域”观念 。 在处理一些全局性问题时 , 眼光只看到市辖区的那个行政“块块” , 这种本位行为自然遭到了县的普遍反对和抵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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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 在市管县体制下 , 辖县的经济发展、发达到一定程度 , 达到现行的国务院设市标准 , 经国务院批准后升为县级市 。 这样的市名义上由省直辖 , 实际由地级市代管 , 于是局部形成了“市辖市”;当地级市管辖的县全部升为县级市时 , 出现了“设市城市群” , 形成了完全意义上的“市辖市”新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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