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不能“缥缈不定”( 二 )

之所以碰壁 , 是因为仅仅凭借“查重报告” , 还判定不了“论文抄袭” 。 客观而论 , “复制比”居高不下 , 的确是很多“抄袭论文”的一大表征 , 如今很多作假论文浮出水面 , 就是因为过不了“查重”这一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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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还应看到 , 查重检测本身也存在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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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 。 除了已发表文献 , 对于科普性叙述、新闻类报道、历史性综述等引用 , 所占“复制比”应当被合理压缩 。 又比如 , 查重检测是近些年才推广开展的 , 但有些论文的写作 , 是在有关学术规范出台之前 , 以现在的标准“倒查”过去论文 , 的确能发现“瑕疵” , 但也很容易让人反感“溯及既往” , 而这也是上海政法学院、中国海洋大学等高校认定侯怀霞不构成“论文抄袭”的重要原因 。

这种现实尴尬其实也是立法的尴尬 。 所谓抄袭 , “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 是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 但令人遗憾的是 , 谁能评定“抄袭” ,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范 。 根据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 , 抄袭侵权“需具备四个要件” , 即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 还归纳出“高级抄袭”和“低级抄袭”的概念 , 但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 , 依旧“缥缈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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