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张志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维持原判( 二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05年以来 , 上诉人张志雄在山西省方山县聚鑫矿业有限公司参股 , 后挤走合伙人独自经营 ,

社会

逐渐形成了以聚鑫公司为依托 , 以张志雄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该组织以张志雄实际控制的聚鑫公司为掩护 , 通过非法采矿、暴力拆迁、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 聚敛了巨额财富 。 为打压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扩大非法影响 , 该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该组织的暴力、威胁、滋扰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惧 , 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对以张志雄为首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 张志雄等11人的行为确已分别或共同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张志雄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 , 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另有刘保良等14人共同或分别构成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等罪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审判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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