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在别人楼下停车被天降冰柱砸坏车顶,法院这样判( 四 )

法院审理查明 , 案发时 , 张小林将车辆停放在小区物业指定的停车区域内 , 未乱停乱放 。 但作为车辆的管理人、使用人 , 张小林在停车时应当预见停放在楼下有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 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 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 对车辆受损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 。 但从车辆停放位置、过失程度来看 , 张小林并未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 。 故法院综合全案分析 , 依法不减轻被告的责任 。

关于追偿权的问题 , 法院认为 , 朱为认为物业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 , 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 , 故法院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 在张小林财产损害获得赔偿后 , 若朱为仍然认为物业公司对坠冰事件存在过错 , 可以收集证据 , 并向物业公司进行追偿 。

综上所述 , 天山法院于近日判决朱为向张小林赔偿全额车辆维修费7000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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