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按摩师刺中砸门入室男子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11)

本案是否适用特殊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 特殊防卫的适用对象系“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殷清利认为 , 本案主要涉及是否属于行凶的范围 。 “行凶”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罪名 , 一般是指故意实施的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行为 。 从特殊防卫的宗旨出发 , “行凶”必须是程度严重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本案被害人吕某虽未持刀具 , 但其在醉酒支配下 , 在被于海义明确拒绝的情况下 , 强行在凌晨时分 , 实施辱骂、砸门入室等不法危害 , 已经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 。

同时殷清利认为 , 检察机关以对方未持刀具为由 , 结合死亡后果 , 认定防卫过当 , 较为片面 , 没有站在防卫人角度考量——深夜辱骂、砸门入室打人 , 此时于海义从睡眠状态惊醒 , 甚至只身着内裤应对 , 此时难以要求防卫人在处于紧张、恐慌的状态下还能理智、客观地判断其防卫行为的手段、工具及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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