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县城区交通秩序的通告( 三 )

图4/12

五、严禁无牌、套牌机动车(含电动机动车)上路行驶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含电动机动车)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六、严禁生产、销售各类无生产许可证、3C认证的电动车辆和非法拼装、组装、改装的车辆 , 违者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七、严禁汽车租赁、出租客运、旅游客运企业超越范围经营;严禁私设客运站点和发车区域;严禁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线路行驶、不按核定的站点上下旅客 , 站外揽客 , 乱班乱线等 , 违者由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八、严禁违反道路运输价格政策 ,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 违者由县物价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九、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 , 违者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县城区交通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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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2

十、对拒绝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的 , 由县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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