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杨松发杀人疑案:七旬老母为儿申诉十载( 三 )

杨松发所涉命案发生在2001年 。 当年 , 杨松发36岁 , 是天津市大港区中石化四公司三和实业公司工人 , 离异 。

2001年3月16日中午 , 一名村民在大港联盟村南青静黄河捕鱼时 , 发现一具女尸 , 后报案 。 经家属辨认 , 死者名叫刘彩菊 , 和杨松发同在一家单位上班 。 两个多月后的5月30日 , 警方抓获杨松发 。 对于与刘彩菊的关系 , 杨松发的说法是同过居 , 但否认二人存在矛盾 。

据一审法院天津二中院认定 , 2000年夏季 , 杨松发通过被害人刘彩菊之兄刘发结识刘彩菊 , 之后 , 两人关系密切 , 直至同居 。 2001年3月2日 , 杨松发从天津市大港区光照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了一辆红色大发汽车 。 3月3日 , 杨松发带刘彩菊开车外出 , 途中 , 两人因故发生争吵 , 当车行至大港区联盟村南青静黄河北岸土道时停车 。 两人下车后 , 杨松发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朝刘彩菊头部、双臂猛砍 , 先后两次将刘彩菊砍倒 , 后经拖拉于青静黄河内抛弃 。

2003年10月29日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 认定被告人杨松发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在一审判决书中 , 天津二中院认为 , “被告人杨松发为摆脱与被害人的恋爱关系 , 持凶器朝被害人要害部位多次、重复砍击 , 其犯罪情节、后果均属特别严重 , 应依法严惩 , 判处死刑 , 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 , 被告人杨松发尚不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 可判处死刑 , 缓刑二年执行 。 ”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 , 十八大以来得以纠正的多起冤假错案中 , 至少十起案件的原有罪判决出现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 , 可不立即执行死刑”或类似的表述 , 其中包括海南陈满案、江西乐平案等 。

一审过后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 , 认为一审量刑畸轻 , 杨松发也否认犯罪 , 提出上诉 。 2007年12月20日天津高院作出刑事裁定 , 维持原判 , 并核准天津第二中院对杨松发的死缓判决 。 随后 , 杨松发被投监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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