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值夜班遭性侵致精神伤害 法院判决人社局认定工伤( 二 )

张某系某实业公司的员工 , 工作岗位为配电间 。 2017年3月29日晚 , 张某经实业公司安排在配电间的总机房值夜班 。 当晚9时40分许 , 张某在通过配电间过道准备去卫生间时 , 遭遇李某(另案处理)对其暴力实施强奸 。 在张某竭力反抗挣扎和大声呼救下 , 李某放弃并逃离现场 。

事发后 , 张某在多家医院就诊 , 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 。 2017年5月10日 , 实业公司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关于张某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 。 长沙市人社局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实业公司的申请后 , 于同年6月1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认为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 , 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 ,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 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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