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值夜班遭性侵致精神伤害 法院判决人社局认定工伤( 四 )

法官说法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其一 , 张某遭受性侵行为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其二 , 张某遭受性侵行为所产生的精神伤害结果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

争议焦点一:进行工伤认定 , 应当考虑两重因果关系 , 即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 本案中 , 张某在值班期间去卫生间的过道上遭受他人暴力性侵导致伤害 , 其受侵害的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 , 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 , 因此应当理解为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 。 同时 , 张某值班的时间为夜晚 , 值班的地点为配电间总机房 , 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 , 也为他人性侵提供了便利条件 。 实施性侵行为的地点、对象的随机选择性 , 恰好说明该行为并非因张某与性侵者之间的个人恩怨引起 , 该随机性与张某履行值夜班工作职责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密不可分 , 并使随机性转变为确定性 , 亦即如果张某在涉案性侵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没有上班 , 该性侵伤害就不会发生 。 综上 , 应当认定张某受到性侵造成的伤害后果与张某履行值夜班工作职责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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