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扫黑办明确政策标准 严打“套路贷”( 四 )

第三 , 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 。 “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 , 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 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 , 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 , 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 , 迫使被害人还债 。

据了解 , 此次《意见》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 , 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条件 , 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

为解决实践出现的新问题 , 《意见》还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 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 , 有利于诉讼的原则 , 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和并案侦查作出针对性规定 , 较为全面地列举了“套路贷”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 并明确在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四类情形下 , 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 为公正、高效执法办案提供了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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