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日俄战争,清政府除了“局外中立”还有更好的抉择么?( 八 )

随后 , 清廷即公布了甚为详细的《局外中立条规》 , 按国际战争的中立规则 , 作出了对交战国不偏不倚的相关规定 。

该条规先是对内制订了严格的“国民守则” , 如——

本国民人不得干预战事暨往充兵役

不得将船只租、卖于战国 , 或代为装载军火

不得以款项借与战国

不得为战国探报军情

对外则划定了十分具体的交战区 , 即在奉天境内 , “西至海岸起 , 东至鸭绿江岸止 , 南自海岸起 , 北行至五十里止 , 为指定战地 。 其中之金州、复州、熊岳三城及安东县街为指定战地” 。

也就是说 , 除此四城之外 , 其他城区是不得进入交火的 。 而且 , 该条规还对交战国做出了明确的行为限制 , 如——

粮食柴草一切日用之物 , 须该国军队自行备办携带

不得招募华民匪类充当军队

须将日期及在何处开战 , 预先知照华官出示晓谕 , 俾人民知避 , 免遭兵祸 。

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 , 该条规明确地写上:“两国开战后 , 凡战地县内村屯城镇人民财产 , 不免冲突 , 倘有损失 , 照公法应由战败之国认赔 。 如有无故杀伤人民、烧毁房屋、抢掠财物 , 何国所行之事 , 应由何国认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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