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须保障合法真实关联性( 二 )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联合院长赵志刚介绍,电子数据的司法运用经历了两个阶段 。

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中后期,电子数据进入诉讼领域,在这个阶段,相关法律缺失,技术野蛮生长 。 第二个阶段是以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把电子数据列入法定的证据分类为标志,在这个阶段,虽然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能使用电子数据证据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搜集和运用电子数据仍然存在很多亟待改进的地方 。

社会

北京律师李燕青则认为,“涉及电子数据的立法由来已久” 。

早在1999年,合同法首次提到数据电文合同关于签名形式的修改,规定电子签名不能拒绝电子数据使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定了电子数据法律定位;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2015年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定义,即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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