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须保障合法真实关联性( 六 )

构建主辅结合体制 电子纸质结合使用

如何才能保障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应用?

刘品新认为,电子证据的运用要从转化型运用走向主辅型运用 。 《电子证据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电子数据,应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 。 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不随案移送打印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侦查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或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说明 。 对冻结的电子数据,应当移送被冻结电子数据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冻结主体、证据要点、相关网络应用账号,并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说明 。

“这就构成一个主辅结合的体制,主证还是电子数据本身,辅助是书面材料 。 ”刘品新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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