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领域“滥用维权”“碰瓷式维权”频发,如何破?( 四 )
最高法认为 , 本案华盖创意拥有数量巨大的图片 , 基本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 。 其网站上登载图片 , 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 , 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 。 故网站上的“署名” , 包括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 , 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 ,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 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 。
根据这一指导案例的判决 , 类似华盖创意这样的专业图片公司维权的权利证明要求可以不同于其他作品 , 只需提供自己网上带水印的图片截屏 , 就可以证明自己是图片的著作权人 。
案件的裁判不论是从著作权法的规定来说 , 还是照片的发表习惯来说 , 都公平公正 , 而且合情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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