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领域“滥用维权”“碰瓷式维权”频发,如何破?( 六 )
对此 ,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视觉中国并未获得图片版权 , 却以权利人的名义销售图片版权或进行维权 , 这种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应当向权利人赔偿损失 。 同时 , 对于付费购买图片版权的使用者而言 , 视觉中国提供的有权利瑕疵的图片 , 这也构成合同违约 。 至于销售国旗、国徽等图片 , 视觉中国的行为还涉嫌违反国旗法、国徽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 ”
“‘权利不得滥用’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 , 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 , 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秉持诚实 , 恪守承诺 。 据此从视觉中国的种种行为来看 , 构成滥用版权是没什么问题的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说 。
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徐家力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 据此 ,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 独创性是某项智力成果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 黑洞照片以及被视觉中国占为己有的大量海外开放版权的照片都应该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视觉中国没有付出“创造性劳动” , 而是奉行拿来主义 , 将他人创作的摄影作品、图形作品等智力成果直接加上类似‘版权归视觉中国所有’的水印 , 显然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其行为本身就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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