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领域“滥用维权”“碰瓷式维权”频发,如何破?( 三 )

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版 ,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14)民提字第57号再审民事判决书”的案例 , 正是华盖创意与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

据这一民事判决书显示 ,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 , 如无相反证明 , 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 , 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 由于著作权具有“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的特性 , 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自愿取得的证明权属的初步证据 , 是否进行登记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 。 故对著作权权属的审查 , 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 , 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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