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杭州分行三宗违法 遭外汇局罚款15万元( 二 )

社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江苏新闻

第四十八条 , 浙江省分局决定对南京银行杭州分行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处15万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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