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通过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应谨慎( 二 )

江苏新闻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吴一兴认为 , 知识产权法在立法之初就非常注重对权利类型的限制 , 采用列举式的方式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及其内容 , 尽量避免不合理垄断的产生 。 一方面 , 知识产权法已经设计了有较为完善的权利架构、许可制度以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 。 另一方面 , 还有诸如合同法、民法总则等其他法律能够引用 , 规范知识产权许可行为 。 在此情况下 , 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反垄断法应谨慎 。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认为 , 反垄断法不可缺位 , 但是利用反垄断法介入知识产权领域 , 一定要有充足的依据 , 没有依据不可为 。 反垄断法有强干预性功能 , 是一种对于经济的深度干预 。 正因为如此 , 反垄断法的动用一定要慎之又慎 。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要坚持既不缺位 , 也不越位的态度 , 知识产权有天然的不断膨胀的趋势 , 所以反垄断法不能缺位 。 ”宁立志说 , “但是如果反垄断法过度介入知识产权领域 , 对于知识产权和创新环境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 从技术上来说 , 在适用顺位上 , 应遵循知识产权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顺位 , 将反垄断法的适用放在最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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