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通过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应谨慎( 三 )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也表示 , 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时候 , 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 反垄断法首先必须要尊重知识产权 , 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问题 , 如果能够适用知识产权法来加以解决 , 就应当适应知识产权法 , 只有在知识产权法本身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 , 才应需要考虑引入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叶卫平指出 , 应努力在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 , 来解决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法律问题 。 首先 ,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应是“最严保护” , 而应是“最优保护” , 合理设定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 , 确保有利于增加社会福利和创新水平 。 其次 , 知识产权的最优保护集中体现在保护的“长、宽、高”问题上 , 即保护期限、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三个方面 。 应善于在产权规则、责任规则和竞争规则之间来寻求和实现知识产权的最优保护路径 。 最后 , 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特定行为的分析 , 不管是适用知识产权法还是反垄断法 , 都将涉及到实施成本的问题 , 必须平衡不同方面的价值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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