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银行五项违法遭罚45万元 副行长等三名责任人遭罚( 二 )

廊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显示 , 陈斌对投行业务风险管理不到位 , 负管理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廊坊银保监分局对陈斌罚款人民币7万元 。 资料显示 , 陈斌为廊坊银行副行长 。

廊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显示 , 肖然对投前调查不审慎 , 负直接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廊坊银保监分局对肖然罚款人民币3万元 。

廊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显示 , 吴疆审批把关不严 , 负直接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廊坊银保监分局对吴疆罚款人民币3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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