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提醒:这些股权分红,党员干部碰不得( 二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 , 以受贿论处 。 ”福建省厦门市审计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培新的沦陷 , 就是从收干股开始的 。 王某是陈培新的小学同学 , 关系较好 。 2002年前后 , 王某想找块工业用地盖厂房 。 他物色良久 , 看中了前埔的一块地 。 这块地属于某公司 , 而这个公司属于某街道 。 在陈培新的“牵线搭桥”下 , 该公司和街道有关人员对王某关照有加 。 后来 , 王某成立了一家公司 , 公司成立前夕 , 王某告知陈培新 , 想送给他一些股份 , 待厂房盖好出租后可分红 。 陈培新欣然接受了王某的“好意” , 并让妻子陈某具体接洽入股一事 。 此后 , 王某便将公司5%的股权登记在陈某名下 。 2005年至2015年间 , 陈培新累计获得王某给予的相关股份分红60万元 。 此后 , “收钱办事、办事收钱”便成了陈培新的家常便饭 。 2018年12月 , 陈培新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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