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龟子”商标案开庭 第三人刘纯燕参加诉讼( 四 )

被告:诉争商标

易使公众误识 宣告无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 , 根据刘纯燕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金龟子”是其艺名 , 且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教育、娱乐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 并与刘纯燕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关系 。 李某未经授权 , 将与刘纯燕艺名“金龟子”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 , 该行为难谓巧合 , 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姓名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 。 因此 , 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识的服务与刘纯燕具有某种特定关联 , 从而损坏刘纯燕享有的在先姓名权 。 据此 , 诉争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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