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警惕我们的脸被坏人拿去“刷”(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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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骚扰了可以换 , 密码不安全可以改 , 但生物信息泄露了就无从修正 , 终生存在风险 。 这提醒我们 , 保护生物信息要有前瞻性 , 避免出现问题陷入被动 。

首先要看到 , 目前我国对个人生物信息还没有明确定义 , 属于立法空白 。 虽然在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中 , 我们隐约可见有关部门的重视 , 但远未形成完整体系 。 相比之下 , 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将其作为具有人格权属性的私权 , 如欧盟出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 将其定义为特别类型的个人信息 , 除了个人基因识别数据、生物数据 , 还包括个人种族和民族起源、政治观点、宗教哲学信仰、是否工会组织成员 , 以及涉及健康和性取向的数据等 。 我们大可不必生搬硬套 , 但从隐私保护的角度来讲 , 明确个人生物信息的私权属性 , 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实际的个人生物信息保护制度 , 已经迫在眉睫 。

其次 , 要明确个人生物信息的保护边界 , 既能使技术得以发展 , 又能使信息得到保护 。 有关这一点 , 要注意个人生物信息保护情况不同、措施不同 , 在商业应用领域 , 应当对有关个人生物信息的技术研发问题予以规制 , 对个人生物信息应用的具体场景作出明确性限制 , 防止生物信息技术与个人生物信息结合产生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 在刑事侦查、治安管理、人口治理、医疗卫生等非商业应用领域 , 要明确政府可以适当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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