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工内幕交易人亏百万 集团董事长于海军疑泄密(12)

当事人刘旭伟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其一 , 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某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通话联络属于亲属之间的正常联络 , 在联络中并未获悉内幕信息 。 其二 , “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华某栋 。 当事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买入“吉林森工”股票的行为 , 是华某栋根据市场行情和独立判断后作出的决策 , 当事人仅代为完成操作 。 综上 , 当事人的相关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 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

经复核 , 我局认为:第一 , 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某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频繁通讯联系 , 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 第二 ,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 “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异常交易特征明显 。 第三 , “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交易资金均有部分来自当事人本人 。 第四 , 当事人未提供客观证据佐证其申辩意见 。 现有客观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刘旭伟的上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 综上 , 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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