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为何不能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权威解释来了( 三 )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范的主体 , 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 , 一般党员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 , 并不违反纪律 。 那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 可以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吗?《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 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 今年2月 , 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谢中凡被“双开” , 他的一项违纪问题 , 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 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 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 , 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李雪平就是这样的典型 。 把这个勤劳努力、谨慎小心的国企干部“拉下水”的一个重要事件 , 就是与个体老板吕某某的“合伙经营” 。 吕某某曾找到李雪平 , “邀”他一起合伙购置工程机械设备用于出租谋利 。 李雪平决定用妻子的名义与吕某某合伙筹资购买设备 , 并利用职权在设备租赁业务上提供帮助 。 通过这样的违规经营 , 李雪平获利数百万元 。 后来 , 吕某某再次找到李雪平 , 想再合作成立一家路面养护工程公司 。 李雪平故技重施 , 让哥哥李雪红挂名入股 , 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吕某某 。 2年后 , 公司首期利润分红 , 一分钱都没出的李雪平拿到了45万元 。 今年春节前 , 李雪平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 并处罚金30万元 , 所得赃款也被全部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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