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跑路”频发 谁来管管不靠谱的“预付卡”?( 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 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 ”国家相关法律对经营者的预付方式进行了规定 , 但很多健身房却并未依法执行 。

  业内人士透露 , 健身房在建设前期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 , 采用招募会员收费的形式能够在较短时间收回资金 。 如果资金被挪用、甚至发生经营者卷款跑路 , 消费者就会面临无处退款的境况 。

  记者发现 , 面对侵权 , 很多消费者选择建立QQ群、微信群等方式组团维权 , 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

  广州“共用健身”会员李某说 , 自己已经去派出所报警 , 但是派出所不受理 , 原因是个人涉案金额太小、属於合同纠纷 , 建议派代表写委托书诉至法院 。 记者了解到 , 目前已有超过100名“共用健身”会员提交了相关资讯 , 准备到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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