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害人害己”……基层标语种种奇葩现象剖析( 八 )

广告公司不是背锅侠

梳理很多地方政府的工作标语,可以看出有的内容属于公益广告,有的属于地方政府为推进某项工作而实施的宣传行为 。 如果属于前者,应该依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如果内容属于后者,出现内容违法、价值导向缺失、文字使用不规范、品位不高等情况的,应按所在政府部门的宣传工作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规定进行管理 。

总的来说,标语制作机构是按照发布机构的委托进行内容制作的,发布机构负有提供宣传内容、审查确认制作结果、核对验收发布媒体等责任 。 在内容制作、发布、验收的过程中,发布机构如果认真履行职责,一般不会出现奇葩内容被公开发布的后果 。 所以,奇葩内容的公开使用,发布机构责无旁贷 。 当然,若有证据证明制作机构在制作过程中,歪曲发布机构提供的内容,或者自行制作不良内容、安装错误等,那么可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追究责任 。 (于国富 作者系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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