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互联网企业遭遇密集罚单 专家:反垄断不应滥用( 九 )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提出 ,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都意在促进创新与发展 , 在保护目标上具有一致性 , 但二者在保护路径上存在差异性 。 因为反垄断法作为公法受到严格的法定主义约束并由此内含谦抑性品格 , 其调整效果也具有强干预性和放大效应 , 故应慎用 。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规制上应当“既不缺位 , 也不越位”的原则;在适用顺位上 , 应遵循知识产权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顺位 。 “在知识产权相关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上 , 要从道德判断走向经济分析 , 能用私法调整就尽量不轻易动用公法 。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认为 , 反垄断法对于市场行为的干预绝对不是必然的 , 需要在个案中依赖相关数据展开细致的量化分析才能作出判断 。 当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提供差异化的产品来避免激烈竞争时 , 即意味着无需引入规制来干预这种平台控制 , 但如果平台控制导致了差异化产品的价格竞争无从进行 , 则应有干预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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