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回应顺风车复出:暂无具体上线时间表( 六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共享经济本身作为一种新经济模式,其正当性应该得到鼓励,不能因为共享经济中出现了某些安全问题就否认这种模式本身 。 现在也没有特别扎实的大数据证明顺风车导致的安全事件比其他运行车辆多 。

在薛军看来,顺风车或其他分享类经济模式可能会有很多偶发性的问题,但是这种偶发性的问题很难说是模式本身所固有的,任何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会有各种各样的风险,不能因为有低概率的安全事件就把整个模式全部否认掉 。

监管需要创新

在顺风车如何监管的问题上,刘晓春提出,政府应先搞清楚顺风车模式中司机、平台、乘客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 顺风车平台提供顺风车相关信息,是一种非经营者的偶发分享行为,其性质实际上更多是民事主体的活动,并非是商事性质 。 司机和平台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民法视野上作为一个平等的合同关系来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平等的,而并非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不平等的关系 。 在顺风车模式下,交易方是乘客和司机,平台做的并不是提供顺风车的服务,而是信息居间提供者 。 从一般理解上来讲,一个中介公司肯定不应承担一个服务提供者或者交易相对方一样的责任,甚至更重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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