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改革!农村宅基地可以“共享”了( 二 )
问题2:安置补偿权益转让合法吗?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 ”尽管买受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产权归属 , 但案涉房屋的产权应以登记形式取得 , 以约定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 买受人称案涉房屋产权约定归其所有不具有法律效力 。
其次 , 农村房屋所有权及拆迁补偿权益因具有人身附属性 , 属于物权和物权的转化 , 是农民的一种基本生存权 , 对此权利转让的行为属于国家政策和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 尤其是禁止农村住宅转让给城镇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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