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亮点解读——公共环境篇( 三 )

私搭乱建 , 罚!

阳台被改成阳光房、楼前空地被圈成自家“后花园”、住宅楼被改成门脸房……多年来 , 私搭乱建一直是城市治理的“老大难” , 形形色色的违章建筑 , 不仅把小区变成了“大杂院” , 还成了城市文明的“减分项” 。

条例摘要:

第六十七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 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 , 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保护公共环境和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解读:

条例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 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 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 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

此外 , 条例还从文明旅游、文明上网以及文明经营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 对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群体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 明确其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

新闻延伸

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对劝阻者辱骂威胁的从重处罚

条例规定 ,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 ,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 , 依法从重处罚;恶意连续或者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