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狗案16名被告人在江苏被判刑 公益索赔560余万( 三 )

案发后 , 丹阳市公安局在被告人钱某、孙某娟存放狗肉的冷库以及车内当场查获死狗243 条;从被告人钱某、李某召、王某、李某民住宅或暂住地扣押弓弩、毒针、毒丸等作案工具 。

经鉴定 , 在被抽样的死狗身上提取的疑似针眼处肌肉及胃内容物内检测出琥珀胆碱及氰化物成分 , 被抽样的毒针、毒丸等检测出琥珀胆碱及氰化物成分 。

丹阳市检察院依法对刘某等16人提起公诉 , 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诉请判处钱某、孙某娟和徐某喜、戴某夫妇、房某兰在各自侵权范围内支付毒狗肉销售金额10倍的赔偿金 , 共计5674168元 。 同时 , 基于其影响恶劣 , 要求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该案是丹阳市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人数多、区域广、危害大的一起跨区域毒狗案 , 也是该院在食品安全领域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我们希望通过案件的办理 , 警示所有食品生产销售者 , 不要为了一己私利、一点小利而触犯法律 , 侵害消费者权益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否则不仅要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 还要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金 。 ”采访中 , 丹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郑苏耘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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