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再审 拟对人体基因等研究风险进行法律规范( 三 )
部门提出 ,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 , 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 , 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对此 , 二审草案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 ”
对于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 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 , 未经监护人同意 , 不得收集和使用这类信息 。 同时 , 还应当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的保密义务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 对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 , 增加规定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同时增加规定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 , 应当予以保密 , 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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