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再审 拟对人体基因等研究风险进行法律规范( 二 )

德方面的风险 , 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 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 ,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 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 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 ”

针对有关科研机构等为开放新药或者发展新的治疗方法进行人体试验活动 , 二审草案作出多项针对性修改 , 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

一是将此类活动的规范范围扩大为“为研制新药 , 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所有活动 。 二是增加规定 , 开展此类活动 , 除经主管部门批准外 , 还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 。 三是删除有关禁止向受试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以给予必要补偿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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