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莫言人格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获赔210万元
莫言(资料图)
5月30日 , 经过3个多月的诉讼 , 作家莫言获诺奖后打的第一个官司终于有了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 深圳市玉瓷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莫言许可使用其姓名与形象进行商业宣传 , 制造莫言为这家公司产品进行代言的广告形象 , 侵犯了莫言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判令深圳玉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莫言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 删除涉案相关侵权信息;在《光明日报》上刊登致歉信 ,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莫言财产损失20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
今年3月里 , 《方圆》(编者注:《方圆》杂志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法治新闻期刊 。 )采访人员在《莫名其妙“背锅”!莫言获诺奖后打的第一个官司》一文中 , 详述此事件经过 。
为谋求经济利益 , 深圳市玉瓷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莫言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莫言姓名、照片以及书法作品用于企业宣传视频及广告中 , 并在公共网络中予以传播、混淆公众视听 , 致使莫言的个人声誉在不可知、不可控的状态下受到贬损 , 严重影响了莫言良好社会形象 , 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 无奈之下 , 莫言决意与侵权者对薄庭上 , 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
围绕审理环节中“涉案侵权视频是否是被告上传网络”及“关于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赔偿如何确定”这两个争议焦点 , 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
对于被告坚称制作视频只限于内部交流 , 不认可其在网络上宣传传播的行为 。 法院认为此理由“过于牵强” , “被告作为视频制作人 , 有能力证明该视频是如何上传到网上却不举证 ,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从视频内容来看 , 该视频是宣传推广被告销售的产品 , 被告上传视频符合被告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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