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莫言人格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获赔210万元( 二 )
因此 , 法院依据举证责任、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 认定案涉视频系被告上传到网上 。
而对于赔偿数额的最终酌定 , 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 将“原告代言的市场价值”“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形象的受损程度”及“侵权范围”这四点因素纳入考虑范围 。
法院认为 , 首先 , 莫言是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作家 , 其代言的市场价值毋庸置疑 。 在莫言未曾进行商业代言的情况下 , 可以参考其他名人代言的市场价格 。 公开的网络上可以查到一些明星的代言费用 , 但真实性难以确定 , 同时法院也注意到 , 影视明星的代言和文学家的代言具有差异性 。
其次 , 本案并非简单的侵犯姓名权、肖像权的问题 , 被告在产品宣传中虚构了完全不存在的事实 , 并且在视频中以画外音的形式将莫言没有说过的话强加于他 , 具有明显恶意 。
第三 , 名人代言通常会选择具有较佳品质、声誉 , 与其形象适配的产品 。 莫言享有较高声誉且在商业代言方面非常谨慎 , 而被告的产品是养生锅 , 市场影响力不高 , 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产品有较高品质 , 且被告的经营模式在社会生活中也常受到质疑 。
在被告制作的视频中 , 莫言呈现出来的形象与有良好声誉的作家形象相距甚远 , 被告编造莫言所说的话即使从普通人角度看也缺乏起码的公允性、判断力 , 给社会公众造成一种“代言无底线”的形象 , 对莫言的社会形象造成较大损害 。
第四 , 案涉侵权方式主要有3种 , 视频、网页以及展示现场播放有侵权内容的视频、放置有侵权内容的宣传海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 ,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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