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用“换脸”技术侵害他人肖像权(15)

拟增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规定

昨天 ,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 本次会议对法官法修订草案和检察官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三审 。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 , 应当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 , 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履职的监督 , 草案三审稿在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增加规定 , 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 相应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

明确追刑责“特定行为”

法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 , 法官存在十种特定行为之一的 , 应当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这十种行为包括: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隐瞒、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损毁证据的;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正当利益输送 , 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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