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与市政府23年诉争:千亩滩涂被收回未获补偿( 五 )

福清市政府在诉讼答辩中介绍 , 福清市过桥山围垦工程是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 该项目围垦面积二万亩 , 其中包括1984年发给渔溪镇后岐村滩涂使用证上确认的滩涂 。 1989年过桥山围垦工程开始动工 , 1995年围垦竣工后进入滩内建设 , 市政府有权收回滩涂证 。

1998年1月 , 福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 福州中院认为 , 滩涂属国家所有 , 过桥山围垦工程是福建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 福清市政府有权收回滩涂证 。 但对原告在其滩涂使用权范围内的经营水产品应依法进行补偿 。

福州中院遂作出判决:撤销福清市政府作出收回后岐村村委会滩涂使用证的具体行为 , 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为 , 并对补偿问题作出处理 。

市政府收回滩涂是否需要补偿 , 补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后岐村村委会代理律师潘祥灿向澎湃新闻表示 , 根据1986年7月开始实行的《渔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 “国家建设使用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用于养殖的全民所有水面、滩涂 , 由建设单位给与适当补偿 。 ”

此外 , 根据《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因围垦需要征用滩涂的 , 投资者应当给与原滩涂养殖使用权人合理补偿 。 垦区土地实行承包经营的 , 原滩涂养殖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 ”

福州中院判决下来后 , 黄宣金等人松了一口气:“虽然不确定是否能收回滩涂的使用权 , 但至少能保证有补偿和优先承包权吧 , 也算对村民们有个交代 。 ”

然而 , 事情的发展 , 并不是黄宣金他们想象那样顺利 。

二审认为村委起诉超时效 , 镇政府曾请市政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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