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与市政府23年诉争:千亩滩涂被收回未获补偿( 六 )

福清市政府不服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 , 提出上诉 。

上诉状中 , 福清市政府认为 ,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市政府在1995年1月作出《通知》 , 时隔一年多后 , 后岐村村委会才提起诉讼 , 已经超过时效 。

黄宣金说 , 实际上村民都没有收到《通知》 , 也不知道通知的具体内容 。 当时只是被告知滩涂已经收回 , 这期间村民不断向市政府反映 , 后来才向法院提出起诉 。

1998年5月21日 , 福建高院对该案作出宣判 。 二审判决书中 , 福建高院认为 , 福清市政府做出《通知》决定后 , 1995年3月就由渔溪镇政府向各个村委会作了口头传达 , 后岐村村委当时就知道福清市政府收回滩涂使用权 , 但到1996年7月31日才提起诉讼 , 超过了起诉时效 。 故驳回后岐村村委会的起诉 。

随后 , 后岐村村民不断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诉 。 2011年5月25日 , 福建省高院下发(2010)闽行监字第11号通知书称 , “鉴于本案原审裁判已经生效 , 对于你们上诉的海域补偿金等请求 , 请你们向福清市人民政府反映解决 。 ”

黄宣金介绍 , 此后村民屡次通过信访等方式 , 向市政府提出补偿请求 , 均未获得解决 。

村民们的诉求曾引发渔溪镇领导的重视 。 卷宗材料显示 , 2012年3月5日 , 福清市渔溪镇党委、政府联合向福清市委和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后岐村滩涂诉求问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报告》(下称《报告》) 。

《报告》称 , “后岐村位于过桥山垦区边 , 人口2200多人 , 世代以滩涂养殖和海上捕捞为生 。 1995年1月4日 , 市政府下发《通知》 , 将这片滩涂收回 , 并承包给他人经营 , 村民反映强烈……”“为避免动态扩大 , 维护社会稳定 , 请求市委、市政府予以关注并介入协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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