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控股实控人黄光苗之兄违法持股 隐瞒一致行动人( 二 )

2015年10月 , 黄光亮借用亲属黄某龙和黄某伟的身份证注册成立深圳市前海君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君至”) , 并安排下属开立前海君至证券账户 。 黄光亮实际控制前海君至 , 可以实际支配登记在前海君至证券账户名下的股份 。 截至2016年6月30日 , 前海君至持有中洲控股460万股 , 持股比例为0.69% , 为中洲控股第九大股东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如无相反证据 , 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一致行动人:(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 ,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 , 黄光亮通过使用前海君至证券账户持有“中洲控股”股份 , 与中洲置地互为一致行动人 。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前10名股东之间属于一致行动人的 , 应当予以说明 。 黄光亮未向中洲控股报告其通过前海君至实际持有“中洲控股”股份的情况以及黄光亮与中洲置地的一致行动人关系 , 导致中洲控股《2016年半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前10名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 。 黄光亮未依法告知公司相关信息的行为 ,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 , 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规定 , 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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