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畅科技三宗违规吃警示函 董事长郭秀梅遭监管谈话( 三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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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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