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过世房产无人继承 收归国有合不合理?( 七 )

“一些人可能觉得不是很公平 , 担心政府是不是存在与民争利的情况 。 另外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以及社会价值的多元 , 很多人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 , 这些人也担心收归国有是不是不太合理 。 ”孟强说 。

孟强介绍 , 现行继承法于1985年制定、施行 , 其中第10条规定了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共两个顺序的继承人 。 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 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 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 , 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

孟强表示:“像深圳老人蔡某某 , 如果确实属于孤老 , 又没有事先立遗嘱说将财产赠给谁 , 则属于无人继承 , 其侄女如果对其进行过照顾 , 则属于上述第14条所说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 ’则‘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这也是最终判定分给老人侄女30%份额的原因 , 剩余70%的份额则按第32条的规定收归国有 。 因此 , 有关部门的做法可能未必合情理 , 但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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