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 APP应标出禁停区( 二 )

不鼓励发展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据悉 , 《意见》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属于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组成部分 , 是方便市民公共交通接驳换乘和短距离出行的交通服务方式 。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性非机动车 , 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 , 由企业投放并通过租赁形式提供服务 , 属于市场经营行为 。 综合考虑城市管理、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安全等因素 , 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道路资源、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匹配的车辆投放机制 , 佛山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

《意见》明确 ,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自行车道规划建设 , 优化停放点设置 。 佛山将完善自行车道网络建设 , 将自行车道相关规划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 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各区人民政府结合道路建设和改造 , 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 , 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通达性和舒适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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