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校教师论文构成实质性相似,抄袭一方被判赔3万( 三 )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 , 该案中 , 原告主张权利的论文 , 就“电影与传播的关系”这一论题进行论述 , 具有独创性 , 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 原告享有涉案论文《当电影遇上传播--电影传播的状态分析》的著作权 。

在被告的文章里 , 明确列出了原告论文作为其参考文献 , 法院认为 , 这表明被告实际接触到了原告的论文 。 根据当庭比对 , 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 , 相应的论文结构编排及逻辑顺序跟原告作品达到一定比例的相似 , 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 被告主张技术手段检测重复率有一定限制 , 不能作为有力抗辩理由 , 被告对原告涉案作品的使用亦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 因此 ,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改编权、复制权等著作权 。

学术抄袭不能止于指责 合法著作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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