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姓名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处罚( 十 )

李明德认为,商标应当是用在商业活动中的标记,关于这一点,商标法第四条已有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 李明德同时强调,申请注册的还应当是属于自己的标记 。 不是为了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的注册以及把属于别人的东西如姓名拿过来作商标,甚至把商标注册当成一门生意来做,都违背了商标制度的本意,违反了市场主体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 。

李明德建议:第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应当提出证据,证明他已经用过或准备使用;第二,已经用过的可以注册,如果是准备使用,则可以对此进行公示,但不发注册证书,等申请人真正提交了使用证据,再颁发注册证书;第三,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应作出声明,即你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你的,不是别人的,如果将来发现不是你的,就可以拒绝注册或是直接撤销 。

董炳和认为,商标抢注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其唯一目的是获利 。 要根治这种行为,“一方面要消除当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投机、一夜暴富等不良心理,减少抢注的内在冲动;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其获利的目标难以实现,减少抢注的外在诱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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